中国法院判决:加密货币挖矿合约无效!损失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中国当局已定调加密货币挖矿是「非法活动」,中国海南省人民法院最近判处一起与购买矿机相关的「合约无效」,强调与挖矿投资损失的风险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前情提要:法院认证!中国法官判「挖矿合约无效」,投资人须自负盈亏,循案已抓获多座矿场)
(背景补充:中国发改委:将对比特币挖矿、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挖矿全面整治)

中国在 2021 年加大严打加密货币挖矿力度,导致中国矿工大举出逃,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在 2022 年初以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问题为由,正式将「挖矿」纳入淘汰产业。

挖矿在中国俨然已成为「非法活动」,中国法院也多次在加密货币和挖矿有关的法律诉讼中强调,「相关民事法律行不受法律保护,损失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近海南省有再出现一起购买矿机合约纠纷被法院宣判合约无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昨(16)日针对该案例发文指出,透过购买专用矿机来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而签订的相关协议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精神(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於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也有悖於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

合约无效後,投资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提供「矿机」购买、租赁场地等托管服务的损失风险则由提供者自行承担。

延伸阅读:中国法院 : 用加密货币(USDT)借贷,不受法律保护!购买挖矿矿机也是

挖矿合约被判无效

据了解,该案是源自卿性原告与海南某智能科技公司之间的挖矿合约纠纷。双方在 2021 年签订合约,原告向该公司购买 3 台 swarm 集群伺服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并签订相关托管和运维服务协议。

原告已支付全额 121500 人民币(约 53 万新台币)但最终 swarm 专案未能如期上线,原告多次要求该公司按照合约无息退还全款,但对方只向他支付设备退款的 10000 人民币。後续,原告向法院提出民数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合约,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 111500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海南省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 111500 元的矿机货款,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公司後续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在近日的二审判决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求赔偿违约金被驳回

二审法官解释,2021 年 9 月 15 日,中国当局发布的《关於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已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与矿机有关的合约因违反上述强制行政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一审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卿某支付的剩余货款( 本金)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某公司上诉主张应以设备购买费用、租金等款项抵扣卿某支付的剩余货款於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最後提醒,挖矿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不利於中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营业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生产经营活动应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社会公众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不参与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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